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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社区卫生服务站重新进行医保定点认定的通知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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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站)的管理也应日趋完善。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逐步对原有和新申请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社区站进行重新审批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站申请医保定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卫生部门核发的职业许可证及相关批件; 2、用房使用面积≥60平方米; 3、全体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4、实行微机化管理; 5、考核验收前无严重违规行为。 二、具备资格的社区站须向医保局提出医保定点书面申请。 三、审批合格后社区站应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书,同时交纳保证金1万元。 四、纳入医保管理的社区站,一律实行微机结算,使用统一的机打收据、费用明细和医保专用处方。 五、医保定点社区站,如发生人员、地址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医保局医疗管理科备案。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后的“塘沽区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验收标准”。原《塘沽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规定》塘医保[2001]28号文件中关于“塘沽区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各参保单位申请纳入医保管理的保健站应具备的条件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1.医保定点申报材料 2.塘沽区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验收标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医保定点申报材料
一、“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1.社区站名称、详细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2.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3.科室设置;4.人员配备;5.设备配置等情况。 二、卫生局批准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社区站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检查、治疗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 五、自查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为 元,最大处方为 元。 保健站申报材料同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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