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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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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证塘沽区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保障参保职工的正常医疗,共同推进全区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依据塘沽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方面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应根据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向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详细准确地提供参保人员(不含离休人员)的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类别、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投保时间。同时提供单位基础档案,主要项目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医疗保险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单位邮政编码、投保时间。 二、参保单位中如有人员变更,在变更的月份内应及时向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增减人员名册,并附相应的变更证明,医疗保险管理局经核实无误后予以调整。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时间应自报送变更表的次月开始。 三、为了确定每年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额,根据《天津市塘沽区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参保单位在每年2月份以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含用工期限超过一年的长临时和长期计划外用工)和退休人员费用总额,经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定后,按要求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统筹基金的手续,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齐当年度应缴基金。对于补充保险基金,应按本单位年初参保人员总数,于每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缴齐。如未按时缴费,应向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报告欠费原因及还款计划。否则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将依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日加罚2‰滞纳金或依据保险条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四、为了准确掌握各参保单位代管的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社会统筹线以下的基金管理办法向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如遇其中项目调整必须及时申报。 五、各参保单位中职工医疗费进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应按费用发生的次月报送给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对于就医过程中的诊察费收据,以原件向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用人单位保存复印件,申报时把诊察费收据逐张无遮盖地粘贴在B5纸上。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报送的次月将报销的相应基金拨付到各单位的帐户(或职工个人的取款卡)上。 六、为了使参保职工及时准确地了解医疗保险政策,各单位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将每年的保险政策向职工解释清楚,向职工讲清政策规定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包括转院、用药、备案登记、报销范围及提供的材料等,帮助职工规范就诊,避免由于工作衔接影响职工报销的问题。 七、参保单位由于内部人员调整,更换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保证使接替人员对所有医疗保险的业务流程及政策的衔接。 八、由于医疗保险的复杂性,按照医疗费支付的时效性要求,对当年职工的医疗费管理方面有疑问的,应在第二年四月份前办理完毕,对过期提出的问题,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将不予受理。 九、在医疗保险管理方面,由于各单位的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规范运作,造成职工医疗费报销方面的问题,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希望各参保单位按照医疗保险规范性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医疗保险方面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塘沽区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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