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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塘沽区2008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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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政〔2008〕18号 关于印发塘沽区2008年职工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塘沽区2008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已经区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塘沽区2008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费负担,适应与全市医疗保险政策衔接的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改善民计民生问题的要求,根据塘沽区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2008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规定 ㈠调整门诊限额支付标准和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 门诊限额支付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每年1月1日不满35周岁的限额标准400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限额标准4500元;满45周岁至退休的限额标准5000元;退休的限额标准5500元”调整为每年1月1日不满45周岁的限额标准为5000元;满45周岁至退休的限额标准为5500元;退休人员门诊限额标准为6000元。 调整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将门诊Ⅱ类特殊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报销提高到在职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报销95%。家庭病床参照门诊Ⅱ类特殊病有关规定执行。 ㈡统一医疗管理有关规定 对“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及使用贵重药品的费用,职工个人先自付20%,退休人员个人先自付10%,再按规定比例报销”的规定进行调整,本着医疗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及其补充文件规定的B类目录中项目名称范围、增付比例标准和天津市药品异名库增付比例执行,降低个人的自付比例,以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 ㈢提高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将现有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报销95%,分别提高报销比例为90%、95%、98%。 二、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个人医疗保险政策 本着城镇个人医疗保险自愿参保的原则,对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按以下两种标准进行自由选择: 1、执行塘沽区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社会退休人员,享受门诊和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发生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90%。对于按10年补齐的医保费,待塘沽现行医保政策与全市统一时,后期剩余的医保费再行清算。 2、执行天津市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社会退休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发生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90%。对于已缴纳10年医保费的,按此意见进行清算退费处理。待与全市政策统一后按全市报销标准执行。 主题词:卫生 医保△ 政策 通知 (共印8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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