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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召开农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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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我局召开农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就下一步农村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布置。 会上就农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范围等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塘沽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农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农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仍按原管理规定执行;门诊就医应本着就近就医的原则,首先在居住地街、镇所属农村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往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需由就诊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急诊抢救除外)。 三、加强家庭病床管理,农村参保人员年度内建立家庭病床每次连续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全年累计天数不能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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