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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塘沽区农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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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8日上午,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405会议室,区长张家星主持召开了区政府第89次党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如下: 一、会议讨论并同意医保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会议对医保局近几年在推动全区医疗保险中,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会议指出:农村医疗保险工作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我区农村医疗保险标准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位居全市之首,体现了区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也是积极推进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一项具体工作。 会议要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农委、街道办及相关的街、镇要按照此意见,进一步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 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高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塘沽区农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2005年度的每人每年115元提高到200元,具体实施办法为: 2006年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2007年调整为60元; 市政府补助由2005年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 区政府补助由2005年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95元; 街(镇)及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0元; 区政府按全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元,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基金。 二、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提高大额医疗费报销额度和比例 降低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下调至200元,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及家庭病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农保基金按比例予以报销。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至10万元。 调整后的报销规定如下: 200元以上至10000元报销30%;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报销40%; 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报销50%; 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报销70%。 10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制度。 三、增加门诊报销补助范围 将门诊费用纳入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门诊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800元和30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定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农村卫生院就诊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在定点二级医院就诊的,先由个人自付5%后再由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在定点三级医院就诊的,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由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 四、扩大参保范围 2004年3月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渔转非人员可以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原渔转非人员所在街道负责办理,并按农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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