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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实行准入管理的通知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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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医保[2006]14号 关于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实行准入管理的通知 各零售药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塘沽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促进零售药店的发展,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对零售药店进行准入认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范围和条件 凡座落在塘沽区内,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店,方可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定点。 1.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经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证。 2.必须经过国家GSP认证。 3.营业使用面积≥100㎡,仓库使用面积≥30 ㎡。 4.必须有完整的微机管理系统,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 5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正常营业时间内应有一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在岗(并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并保证24小时为参保职工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6.药店内的药品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备药率达到60%以上,药品销售要明码标价,无伪劣药品。 7.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报销药品的价格要低于最高指导价格,未发生过任何违规行为。 二、需提交的申办资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 1.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办名称、坐落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营业面积及仓库面积、法人代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花名册。 2.天津市塘沽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 3.从业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药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资料的复印件。 6.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证的复印件,年度考核证明。 7.从业人员体检健康证明及复印件。 8.《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 9.药店所在地点示意图、店面布局示意图。 凡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必须于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医保 药店 管理 通知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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