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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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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管理范围的通知 塘医保〔2006〕7号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了保障广大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根据《塘沽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塘医保[2001]26号)和《关于印发特殊病门诊及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审核规定范围的通知》(塘医保[2004]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门诊特殊疾病中的Ⅱ类病种和建立家庭病床的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病种范围 ㈠Ⅱ类病种范围: 1、糖尿病伴有严重合并症。 2、肺源性心脏病。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病史一年以上)。 5、肝硬化伴腹水。 6、脑卒中伴肢体、语言和精神障碍。 7、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活动期结核病。 10、慢性活动性肝炎。 11、心脏手术(含介入)后需长期用药的。 12、心肌梗塞合并心律失常、慢性心衰。 13、帕金森氏综合症。 14、85周岁以上患有各种慢性疾病。 ㈡建立家庭病床的病种范围: 1、脑卒中伴瘫痪长期卧床。 2、85周岁以上患有高血压Ⅱ期以上或Ⅱ类病中的一种疾病。 二、Ⅱ类病种和家庭病床的管理 ㈠建立体检鉴定制度。 1、符合塘沽区门诊特殊疾病Ⅱ类病种和家庭病床范围并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限额不足支付继续在门诊治疗时,应提出申请进行体检鉴定。 2、医保局指定定点医院为鉴定医院,由医院组成专家鉴定组,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体检鉴定。鉴定医院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疾病进行鉴定,对符合Ⅱ类病种和家庭病床条件的,出具鉴定证明和治疗、康复建议,并按鉴定病种办理审批手续。 ㈡申请手续及鉴定程序。 1、申请手续: ⑴在塘沽区内居住的参保人员申请Ⅱ类病种和家庭病床的,应在接近门诊限额时,将与申请疾病相关的既往病史资料(近两年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的近期检查、化验报告单等)送交单位医保部门,由单位填写门诊特殊疾病体检鉴定申请表,于每月8日前将申请人资料报医保局医疗管理科。 ⑵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申请Ⅱ类病种和家庭病床的,应在接近门诊限额时到居住地二甲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鉴定。由医院出具鉴定证明和相关医学资料,由用人单位向医保局医疗管理科申报。 2、鉴定程序: ⑴医保局医疗管理科接到单位申请表后,对资料齐全的参保人员下发体检鉴定通知单。 ⑵参保人员接体检鉴定通知单后,按照有关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到鉴定医院进行体检鉴定。 ⑶因患重病、行动不便或瘫痪卧床参保人员,由鉴定医院医生进行入户体检鉴定。 ㈢鉴定费用的处理。 申请人在鉴定中所需的检查费用,鉴定合格者可在门诊费用中按规定报销。鉴定不合格者,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㈣鉴定有效期限。 Ⅱ类病种和家庭病床自鉴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体检鉴定。 ㈤就医及管理。 1、符合鉴定要求的Ⅱ类病种患者,应在医保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医疗单位对符合Ⅱ类病种要求的患者每次就诊的病情、诊断、检查、用药均详细记载于门诊病历手册中;对于符合家庭病床要求的患者,在居住辖区内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家床科或社区医疗站登记建床,并负责书写病程及治疗记录。 2、凡治疗、用药与鉴定病情不符或偏离规定病种及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3、符合Ⅱ类病种和家庭病床条件的参保人员仍执行原“五定”的办法,所定药品原则上3个月内不得更换,如病情所需由所在医院出具更换证明并注明原因,允许在病种规定用药范围中调整。 本通知自 附:1、Ⅱ类病种、家庭病床审核支付范围 2、塘沽区门诊特殊疾病体检鉴定申请表 二○○六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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