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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天津(河北)海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小须为其亲属冒名就医的处理决定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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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海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小须,男, 83岁,以其名义在天津市河西医院为儿子就诊治疗,经医保局监察部门监察予以核实。 2005年5月31日,“刘小须”在河西医院急诊治疗,当日发生医疗费票据6张,费用小计1291.30元,其中一张明细为碎石治疗。经医保局管理人员到河西医院进行核查,医院碎石中心碎石治疗登记册记录,患者刘小须,男,50岁,与参保职工本人年龄83岁明显不符,经医院接诊医生介绍“当时的患者年龄确实在50岁左右,碎石门诊记录手册上记录病人年龄”。医保局将此情况通知天津(河北)海运有限公司,要求患者提供治疗手册,其亲属一再推托称“手册”丢失,未能提供。期间,家人又去医院,要求医院更改患者年龄,被医院拒绝,经单位再次与刘小须亲属核实,其亲属承认冒名就医一事。 刘小须为其亲属冒名就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塘沽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根据《天津市塘沽区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七十四条和《关于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处理规定》(塘医保[2000]2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刘小须为其亲属冒名就医的行为做以下处理: 1、对天津(河北)海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小须为其亲属冒名就医给予全区通报。 2、责成天津(河北)海运有限公司对刘小须为其亲属冒名就医进行处理,并在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希望各参保单位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医务人员和参保职工,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200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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