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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医保实施新的药品目录,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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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塘沽医保实施新的药品目录,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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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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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为适应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药科技发展的需要,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劳局[2005]277号)规定,参保人员从2005年11月15日起停止原版报销目录,使用新的药品目录,相比旧的药品目录而言,在药品的使用范围、用药品种和药品分类管理等方面都有较大调整。天津市统一实行药品目录和异名库对应管理方式,并对异名库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用药需求不断进行完善。为了使运行期间广大参保人员在用药方面达成共识,实现医疗机构的平稳转换,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注意以下事项: 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药品名称和剂型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此,天津市新药品目录中对商品名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因此过去参保人员熟悉的很多商品名称未列入药品目录。如,过去商品名“洛汀新”,在新药品目录中使用了通用名“贝那普利”;过去商品名“络活喜”,在新药品目录中使用通用名“氨氯地平”。执行新药品目录目的是在管理上更加科学规范,所列药品基本能够满足和保障适用不同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二、在新药品目录中发现,同一药品因生产厂家不同价格差异很大,有的药品价格相差甚至几十倍。为了缓解参保人员看病贵的问题,塘沽区在满足广大参保患者临床用药的前提下,实行了药品限价管理。这一办法,不但不会影响广大参保职工的用药需求,而且限制了某些药品价格虚高给参保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使参保人员真正得到实惠。 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类药品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天津市药品目录规定,对部分甲、乙类药品参保人员需先按5%或10%增付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为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大原则不违背天津市药品目录规定的前提下,塘沽区对甲类药品不增付,同时取消原定的参保人员住院药品费用超200元以上费用以及门诊处方用药单品种日超100元以上费用按贵重药品处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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