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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异名库有关问题的说明 | |||||
|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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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医保〔2005〕30号
关于对《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及异名库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及异名库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我区医保工作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我们下发了《关于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塘医保〔2005〕28号)和《关于塘沽区定点医院医保用药的管理规定》(塘医保〔2005〕29号)两个文件,为便于各有关单位进行具体操作,现就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药品目录》及异名库中,按最小包装价格超过100元(含100元)的药品,仍按贵重药品费用的规定比例进行分担,不再重复增付。 二、《药品目录》已收载的药品,但异名库中没有记载药品的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商、价格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临床必需应用的书面申请及药品生产、招标、价格、销售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复印件,经塘沽医保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纳入塘沽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属乙类药品的其费用按5%比例增付(贵重药品除外)。 三、异名库中药品按照塘沽医保限价原则确定的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与政府集中招标或药品降价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时,执行相对较低的药品价格,即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高,执行政府集中招标或药品降价规定的价格,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低,按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执行。 四、为保证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的合理性,按照塘沽医保限价原则规定,每年将对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进行重新确定(遇政府集中招标或药品降价规定的随时调整)。 五、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是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限定,不可等同为物价管理部门对药品价格调整,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管理规定,不得变相涨价。在临床使用医保药品时,对相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应选择价格较低的药品。 六、进行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筛选时,剂型分类参照《药品目录》凡例中对药品剂型所做的规定。 七、在选定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过程中,如舍去品种中最低一个品种的价格与保留品种中最高一个品种的价格相同时,这两个品种均可作为入选品种对待。 八、由于《药品目录》及异名库的执行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暂行本)》(以下简称医保暂行目录)停止使用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5日,可能会出现临床应用的药品符合医保暂行目录规定,但其价格与医保药品最高指导价格不相符合的情况,属于2005年11月1日至15日发生的用药费用,不对其价格进行甄别,不做拒付处理。但要以药品通用名为条件,在异名库中规定增付的,执行增付的有关规定。 九、城镇个人医疗保险、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和特困企业医疗保险的医保用药,参照《药品目录》和异名库的有关规定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离休人员、军转安置人员的用药,参照执行《药品目录》和异名库有关规定,但不增付。 十、药品费用明细清单中的甲、乙类药品进行分列,是指分列药品明细时,按不增付、5%增付、10%增付、自费药分别列示,分别小计费用金额。 凡超出本说明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医保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医保△ 药品 目录 说明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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