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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 【字体:
关于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作者:roc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5

塘医保〔2005〕28号

 


关于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劳局[2005]277号)文件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于2005年10月15日颁布执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目录》建立了异名库,现对塘沽医保执行《药品目录》与异名库的有关规定做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劳局[2005]277号)文件规定,在医保管理工作中将《药品目录》与异名库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药品目录》与异名库对部分药品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要特别引起重视。

1.标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

2.标注“◇”的药品因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一标志。

3.标注“限工伤保险”的药品,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提供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依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5.标注“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临床依据。

         三、新《药品目录》与原《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暂行本)》(以下简称《用药目录暂行本》)的衔接。

1.对《药品目录》实行异名对应管理,异名库中标有通用名、商品名、剂型、使用范围限制、规格与包装、中标/成交价、参考临时零售价、生产企业的药品品种,自2005年10月15日起纳入塘沽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药品目录》及异名库中规定有增付比例的药品,于2005年11月1日开始进行增付。

 3. 《用药目录暂行本》,于2005年11月15日停止使用。

        四、就医与结算管理

1. 自2005年1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师根据病情选用某种有增付的药品时,须把增付药品告知参保人员,在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后方可应用。

2.自2005年11月1日起,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结算的药品费用依照甲、乙类药品进行分类,在药品费用明细清单中予以分列、分别进行小计。

3.区内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参保人员至2005年10月31日24:00前发生的费用,按原结算办法进行结算。11月1日起,住院费用中药品费用按《药品目录》与异名库中有关药品费用的规定进行结算。

4. 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药品费用结算方法作如下调整:

①住院药品费用结算,不再执行《关于贵重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塘医保[1998]48号)文件第一条,有关住院药品费用按床日200元为标准的规定。

②门诊药品费用结算,不再执行《关于贵重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塘医保[1998]48号)文件第四条,有关门诊处方以日单药品种治疗量(包括肌注、静脉、灌肠等各种治疗)价格100元为标准的规定。

③《药品目录》已收载的药品品种,未在异名库中收载剂型、规格、生产商、价格的,如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临床需用的申请,经医保局审查批准后,经批准的药品品种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医保△  药品  目录   通知

                                    (共印800份)

抄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

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卫生局、区药监局、社险塘沽分中心

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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