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塘沽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信息网 >> 新闻动态 >> 医保新闻 >> 塘沽医保新闻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医疗保险住院结算须知 | |||||
| 作者:推动组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3 | |||||
|
医疗保险住院结算须知
一、患者就医时必须持《塘沽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手册》办理住院手续。 二、患者或家属须持住院证、身份证、医保手册(或离休证)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申请住院结算确认手续。 三、凡医保住院患者,医院医保办公室必须及时与区医保经办部门确认医保住院结算手续。 四、经确认为医保住院结算的患者,必须及时将住院前未申报到医保局的医疗费(含住院前七日内抢救观察费用)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到医院医保办公室,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医保社会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五、经确认的医保住院患者首次住院押金按《结算细则》规定预交,不足时应及时补足预交费用(详见住院首次预交费用标准)。 六、医保患者出院时与医院结清个人应负担部分。统筹线以下费用,患者凭住院收据(红联)、《住院证》复印件及个人支付明细等回用人单位按原办法解决(2004年统筹线为3300元)。 七、患者因病情需要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院必须结清患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的全部费用,及时申报到区医保经办部门。 2004年8月1日 |
|||||
| 新闻录入:roc 责任编辑:roc | |||||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